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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木生畜牧場

文號
30-102-080007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3/08/21
違規日期
2013/07/23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6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除立即停止排放廢水外,並請102年12月10日前,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3條規定檢具已停止排放廢水行為之證明文件或其他許可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2年12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爰依同法第45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項次2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已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埔鹽鄉和平段一九七三地號,和平段一九七四地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埔鹽鄉和平段1973、1974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