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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6-060013
- 處分日期
- 2017/06/16
- 違規日期
- 2017/05/1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5月10日派員督察,經查貴廠於106年4月6日收受之燃煤底灰(R-1107)已再利用完成,惟未依規定於再利用作業完成後1日內,連線申報廢棄物再利用作業完成日期時間及產品名稱、數量等資料,另未正確申報廢纖維或其他棉、布等混合物(D-0899)106年4月之貯存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7月0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嘉義縣新港鄉福德村福德路二二七號
- 違規地址
- 嘉義縣新港鄉福德村福德路二二七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