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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2-070004
- 處分日期
- 2023/07/07
- 違規日期
- 2023/05/08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40,5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一、案係民眾陳情反映貴公司旁流域呈現黑色並有油耗異味,經本局派員於112年5月8日11時03分派員至貴公司廠內稽查,發現貴公司露天置放鐵桶,未採取防止雨水流入之設備或措施致雨水流入鐵桶內與殘留廢油混合,形成廢油水溢流至周界外菜寮排溝(阿公店溪支流)造成污染情事。二、查貴公司位於阿公店溪水污染管制區域範圍內,上述污染行為因違規事實明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在水污染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二、在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棄置垃圾、水肥、污泥、酸鹼廢液、建築廢料或其他污染物。」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40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附表五、附表八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岡山區岡山里新樂街一○七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岡山區新樂街107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