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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6-030008
- 處分日期
- 2017/03/06
- 違規日期
- 2017/01/05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1月5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雲林縣環境保護局及本局辦理督察,發現貴公司於104年9月將廠內經大火焚燒後產生之棕櫚渣委託雲林縣轄內未依法取得公民營廢棄物處理許可證之安昶實業有限公司處理。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解除證據保全後,次日起30日內與安昶實業有限公司完成該棕櫚渣之清理及環境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學甲區興業路三七○號
- 違規地址
- 雲林縣斗六市三樂路110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