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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2-070020
- 處分日期
- 2023/07/26
- 違規日期
- 2023/05/19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55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管制編號:R8500635)領有其他合成樹脂或塑膠製造程序(M01)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經本局於112年5月19日派員至現場稽查,進廠稽查時貴公司(M01)製程正常作業中,並發現有下列缺失情形:一、查M01製程E003槽型反應器旁多一組滴料槽,冷凝設施E022、E032、E035旁各多一組冷凝設備,以及現場發現許多原物料如丙烯酸甲脂、順丁烯二酸酐、丙二醇甲醚、甲基異丁酮等,皆未列於許可證內。二、另查M01製程防制設備洗滌塔A101、A102及吸附設備A103、A104皆未正常啟動,貴公司未有效收集各種空氣污染物,並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全程由貴公司人員李O茵陪同,上開缺失有稽查單、稽查照片可稽。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55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與裁處書一併檢送空白改善完成報告書一份)。限改日期:112年09月26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及其附表一、二及第4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鹽水區橋南里自立街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鹽水區橋南里自立街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