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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6-050006
- 處分日期
- 2017/05/04
- 違規日期
- 2016/12/07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該址實際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屬會產生逸散性粒狀污染物之固定污染源,稽查時作業中,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影響防制效果:(1)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未依規定設置或採行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記缺失10點。(2)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未依規定設置或採行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設施,記缺失10點。以上缺失記點共計20點,超過10點以上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5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及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及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基隆市安樂區武隆街一○三巷三○六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新北市汐止區福德二路370號之1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