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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泰畜牧場

文號
30-113-080018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4/08/09
違規日期
2024/01/1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罰鍰金額
NT$56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月10日派員發現養豬場畜舍後方(下山溝排水)溝壁孔洞排放畜牧廢水,經沿上游查察貴場畜舍所產生之廢水繞過核准之廢(污)水處理流程,將未經處理之畜牧廢水,由原水溝緊鄰農地旁測溝不明孔洞口流出,再由測溝流至周界外地面水體造成污染,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於不明孔洞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945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5.3倍、生化需氧量479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5倍及化學需氧量144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1.4倍。另事業廢水未經核准登記之處理流程,而由未核准登記之排放口排放,屬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款所稱繞流行為。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560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3年9月20日前),檢具不明孔洞填補修復停止排放廢水之改善照片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3年1月10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資料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9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核已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本府從一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分期繳款中
事業地址
彰化縣大城鄉山腳村中山路二五○巷五二○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大城鄉山腳村中山路250巷520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