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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010012
- 處分日期
- 2017/01/10
- 違規日期
- 2016/11/17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4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前於105年10月17日以高市環局土字第10541056000號函檢送裁處書(105年10月16日高市環局土字第30-105-100007號)及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高市環局水字第000239號),請貴公司於105年11月16日前完成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或同一級別以上設置,惟貴公司遲至105年11月29日始將水污染源資料管理系統申請書確認上傳,未依限完成改善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4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前鎮區鎮北里南一路七、九號、南二路四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前鎮區南一路七、九號、南二路四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