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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4-107-050003
- 處分日期
- 2018/05/25
- 違規日期
- 2018/04/16
- 違反法條
-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7條第5項,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3條第5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7年4月16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原運作人登記地址為「高雄市鼓山區鼓山二路272之1號」,經濟部業於106年6月14日(經授商字第10601077710號函)核准變更為「高雄市三民區大順二路830號」,惟貴公司未依規定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向本局申請變更「三氧化鉻(鉻酸)」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文件及「甲基異丁酮」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文件,已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7條第5項及第13條第5項授權訂定之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及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7條第5項及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3條第5項之規定,並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鼓山區鼓山二路二七二之一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