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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鴻坤畜牧場

文號
30-111-040001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2/04/05
違規日期
2021/07/02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罰鍰金額
NT$36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私設專管連通畜舍原水溝及周界外承受水體,將未經妥善處理之畜牧廢水,經未經核准之排放口直接繞流排入周界外溝渠,造成排放口下游水質惡化,河川水體溶氧枯竭,經採排放口水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3,43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4.72倍;懸浮固體為1,3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8倍;生化需氧量為2,36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28.5倍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360000元整,臺端應於文到日起180日內,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未依規定期限完成設置者,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核已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及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本府從一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已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芳苑鄉永興村復興巷一號溝子墘段五七一地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芳苑鄉芳墘段1214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