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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8-070047
- 處分日期
- 2019/07/30
- 違規日期
- 2019/07/04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混凝土拌合程序(M01),證號:操證字第H2010-04號」操作許可證,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8年7月4日現場稽查時,依據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逸散管理辦法)查核結果如下:(一)物料輸送採用密閉式輸送系統者,輸送管道未完全密閉且有破損情形,記缺失4點。(二)車輛通行之路徑及區域採混凝土舖設,有明顯路面色差,記缺失4點。(三)運輸車輛離開公私場所前,未依逸散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規定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車體及輪胎,記缺失10點。(四)以上缺失點數共計18點,屬違規事實明確,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逸散管理辦法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貴公司108年9月17日前完成改善,並檢送改善完成證明文件報請本府查驗,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改善證明文件者,視為未完成改善,屆期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09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及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第7條、第6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龍潭區高平里龍源路八一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龍潭區高平里龍源路八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