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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8-010042
- 處分日期
- 2019/01/22
- 違規日期
- 2018/11/07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緣本局稽查人員於107年11月07日至貴公司進行人民陳情案件查核時發現:貴公司廠區未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共計16點,以達告發標準,分別為:1、第4條規定(略以):「採設置自動灑水設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1、灑水範圍未涵蓋堆置區域...2、灑水設施需以人工操作,無法自動執行灑水。3、未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設置水錶,並每日紀錄用水量。」,計缺失4點。2、第5條規定(略以):「採用密閉式輸送系統者,輸送管道未完全密閉或有破損情形。」,計缺失4點。3、第6條第3款規定(略以):「運輸車輛未清洗乾淨,致公私場所門口及其鄰近路面有運輸車輛帶出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計缺失4點。4、第7條規定(略以):「採用圍封式集氣系統者,有下列情形之一:...2、...並依規定紀錄儀表監測項目。」,計缺失4點。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三民區大順二路一四七號五樓之三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燕巢區角宿路60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