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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2-060026
- 處分日期
- 2023/06/17
- 違規日期
- 2023/06/13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縣芳苑鄉斗苑路芳苑段60號從事禽畜糞(R-0104)之再利用行為,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公告事項一、(十九)、再利用機構,惟未依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即逕行營運,案經本局派員於112年6月13日現場查證屬實。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違規部分限期於112年6月28日(星期三)前改善完成,改善內容為文到日起停止再利用行為,並限期於112年6月28日(星期三)前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倘再經查獲上開違規情節,仍將依法按次處罰。另屆期未取得審核機關核准通過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者,場內堆置之禽畜糞(R-0104)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清除完畢,並檢具清除前、中、後相片及廢棄物流向證明報請本局查驗。限改日期:112年06月2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2-070003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芳苑鄉頂廍村斗苑路六○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芳苑鄉頂廍村斗苑路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