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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1-010010
- 處分日期
- 2022/01/10
- 違規日期
- 2021/06/1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5條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屬電鍍廠,領有本局核發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新北市水許字第04182-02號),惟該廠員工以水瓢撈取前處理槽(脫脂槽)廢液(pH值12.46)棄置於側溝排放至淡水河,係屬在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棄置酸鹼廢液於淡水河系水污染管制區之行為。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6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5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待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北市五股區四維路一五五巷三六弄七號
- 違規地址
- 新北市五股區四維路155巷36弄5、7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