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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2-120002
- 處分日期
- 2013/12/04
- 違規日期
- 2013/09/25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32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另本府已於102年10月28日府授環水字第1020332105號函(諒達)命 貴公司停止試車在案, 貴公司欲重新試車,請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14條之1第5項規定,於停止試車30日後,重新提出廢(污)水排放許可證。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第32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芳苑鄉新寶村芳漢路新寶段一二九巷一一一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芳苑鄉新寶村芳漢路新寶段129巷11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