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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畜牧場二場(待解列)

文號
30-106-050013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7/05/10
違規日期
2016/10/11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922,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922000元整,並請於106年7月3日前檢具已封閉或移除繞流管線之照片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出具之水質檢測報告,並經所屬廢水專責人員確認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裁處,並於文到180日內,檢具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完成自動監測(視)設施設置之證明文件,並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變更,否則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限改日期:106年07月0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8條之1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第46條之1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已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芳苑鄉文津村芳草路文津段一三八五巷一一九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芳苑鄉草湖段5-4303、5-4304、5-5773、5-5774、5-5775、5-5776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