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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1-020017
- 處分日期
- 2022/02/16
- 違規日期
- 2021/09/22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96,5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砂石處理作業程序,查貴公司前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經本局處分並限期提送改善證明文件,惟貴公司未依限提送,故本局於110年9月22日派員至現場進行缺失複查,現場查獲有數項缺失未符合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2款、第3款規定,缺失如下:(一)廠內堆置區未採行任何防制措施,記缺失10點。(二)廠內車行路徑部分舖設鋼板或級配,惟級配厚度不足且有路面色差,記缺失4點。(三)貴公司未設置自動洗車平台,記缺失10點。綜上,本次合計24點缺失,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965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1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霧峰區五福路五○五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霧峰區五福路五○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