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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0-080038
- 處分日期
- 2021/08/27
- 違規日期
- 2021/06/0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48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貴公司於本市太平區德隆里光德路239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2202-01號),經本局於110年6月2日派員前往查核結果發現,由下游往上游查看有異常水色之廢水由貴公司放流口排出,並會同現場人員於放流口採驗水質結果,pH值量測值:11.9(限值:6-9)、懸浮固體檢測值:770mg/L(限值:3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一)放流水質pH未符標準:貴公司於110年6月3日報請查驗,探究原因為加藥管阻塞,導致硫酸加藥不足,另現場使用刷子清潔加藥管前濾網後,即可正常加藥,經本局於110年6月3日當場檢測放流水之pH值為7.4(限值:6-9),予以認定改善完成。(二)放流水質懸浮固體超標部分:貴公司已改善調整,並於110年8月3日提送完成改善且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爰認定改善完成。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482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8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德隆里光德路二三九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德隆里光德路239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