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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亨畜牧場二場

文號
30-109-070011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20/07/15
違規日期
2020/02/1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1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貴場從事飼養豬隻畜牧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於109年02月10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場污泥產生、貯存及清運量未依規定按次記錄。有關本次稽查及違規情事當場均有拍照攝影存證備查。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4月0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款附表一、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南市七股區溪南里溪南六七之一號
違規地址
臺南市七股區溪南里溪南67之1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