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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110007
- 處分日期
- 2024/11/05
- 違規日期
- 2024/07/2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NT$3,0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龜山區樹人路305巷37號從事倉儲業,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3年7月28日20時9分接獲本府消防局通報該址發生火警事故,經派員前往稽查,於113年7月29日6時25分發現貴公司火災之消防廢水未有使用相關設施圍堵收集,導致該股消防廢水經廠內溝渠流至場外地下涵管再續流至承受水體(風尾坑溪)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同日9時許命貴公司立即圍堵該股消防廢水,惟至10時15分止該股消防廢水仍未確實圍堵及清理,持續流入水污染管制區之水體,且本局檢測受污染區域之水體水質,確定大量排放污染物且含有害健康物質-重金屬(鉛、銅、鎳)有害公眾健康之虞,影響附近水體品質,導致污染仍往下游南崁溪擴大,另本府環境保護局113年8月16日、8月21日及9月23日前往稽查,惟貴公司災後產生皆未清除完畢,經大雨沖刷,仍導致有色廢水由場內溢滿至後方溝渠,續流至風尾坑溪致明顯色差。綜上,上述行為已屬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1項第5款、第6款、第7款稱之情節重大,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蘆竹區南山路一段一七三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龜山區樹人路305巷37號
- 更新時間
- 2025/04/16 2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