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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雲林監獄員工消費合作社

文號
20-106-100004
裁罰機關
雲林縣
處分日期
2017/10/24
違規日期
2017/08/15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3條第4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3條第4項
罰鍰金額
NT$200,000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經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06年08月15日進行稽查,貴監獄鍋爐區設有鍋爐3座(皆為1.98噸)且設有3根排放管道,另蒸煮作業區亦設有3根排放管道,惟其排放管道(總共6根)未依「檢查鑑定公司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設置採樣孔、安全採樣平台、扶梯等設施。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2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3條第4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3條第4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9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已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雲林縣虎尾鎮興南里鄰仁愛新村一號
違規地址
雲林縣虎尾鎮南里鄰仁愛新村1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