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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1-110015
- 處分日期
- 2022/11/24
- 違規日期
- 2022/09/3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縣鹿港鎮彰鹿路五段274巷30號從事廢棄物清除業,查領有彰化縣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08彰化縣廢乙清字第0047號,至2024年8月31日止),惟貴公司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置廢棄物貯存場,逕自將清除之一般事業廢棄物貯存於本縣鹿港鎮東昇段1578、1574-4地號,案經本局111年9月30日現場稽查屬實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違規部分限期於112年1月31日(星期二)前改善完成,改善條件為貴公司受託清除並貯存於前揭場址之廢棄物應於期限屆滿前全數清除完成,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01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2-020012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彰鹿路五段二七四巷三○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東昇段1578.1574-4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