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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8-020001
- 處分日期
- 2019/02/11
- 違規日期
- 2018/11/02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制或禁止其使用公告場所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107年11月2日函申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展延暨變更,案附廢棄物清除專業技術員0○○自願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已於103年11月27日辦理退保,惟貴公司未指定代理人報請備查,亦未於90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並依同法第55條第1項及本局執行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4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南榮路三三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南榮路三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