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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1-070001
- 處分日期
- 2022/07/01
- 違規日期
- 2021/01/1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P11006751.本局於110年1月14日9時40分至現場巡查周界,發現有發酵異味,遂會同該公司代表人進行異味採樣。2.擇該廠正西南角下風處進行採樣,現場架設風速風向儀,風速0.5m/s ,風向NNW334,採樣前、後pump皆已校正,且流量大於4L/min,現場確認無其他異味干擾,於10時17分至10時19分進行採樣,採樣袋編號為周界06,樣品編號1100675-A01詳細如採樣紀錄表。3.採樣後樣品依規定避光保存貼封條,採樣程序依環檢所公告標準方式進行,全程拍照存證,俟檢測結果依法辦理。4.另於該公司廠區內進行異味測定,煙道排氣污染物採樣檢測,於10時48分開始進行,樣品編號GD1100225,詳細如採樣紀錄表(編號:GD110A50057)。P11010181.本局辦理聯合稽查,對象為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廠(以下簡稱台榮公司)。2.稽查時,發現現場冷卻水塔加入次氯酸鈉排入陰井,再放流D02放流口(未接觸冷卻水),再查台榮公司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未登載冷卻水塔加入次氯酸鈉事項且在許可證內第參條第五項其他食品製造程序(編號M01)未登載次氯酸鈉事項,顯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未依登記事項運作,自行加入次氯酸鈉,應於變更前向本局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始可變更,併水污法第45條裁罰。3.本局現場立即要求台榮公司停止使用次氯酸鈉加入冷卻水塔。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7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雲林縣虎尾鎮惠來里惠來一一二號
- 違規地址
- 雲林縣虎尾鎮惠來里惠來11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