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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070010
- 處分日期
- 2024/07/08
- 違規日期
- 2024/04/18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貴公司於本市太平區東平路741巷8、10、12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2484-00號),經本局於113年4月18日派員前往稽查結果發現,(一)廢水處理設施T01-4 pH調整池有一管線可將廢(污)水抽至T01-06中間池;T01-06中間池及T01-2滯留池亦有管線可將廢(污)水抽至T01-01原水井及現場新設1台污泥脫水機,以上皆與許可證內容登載不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二)廢水處理設施T01-1原水井(出流端)採驗原廢水檢測結果,水溫35.4°C(核准最大值:35°C)、懸浮固體220mg/L(核准最大值:137.27mg/L)、化學需氧量379mg/L(核准最大值:193.64mg/L),未依許可證內容登載事項運作,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2.貴公司已於113年6月18日以未具文號函提送貯留許可文件變更申請,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7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忠興里東平路七四一巷八、一○、一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東平路741巷8、10、1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