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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8-030022
- 處分日期
- 2019/03/29
- 違規日期
- 2019/02/2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第7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4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永康廠於本市永康區從事灰鐵鑄造等作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108年2月20日派員至貴公司永康廠督察,發現貴公司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缺失如下:(一)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無採行有效污染防制設施,致廠內操作工具車輛通行引起揚塵,計10點。(二)易致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製程、操作或裝卸作業,採封閉式作業,惟廠房有鏤空處未完全封閉,計4點。(三)廠內裸露區域,採灑水措施,惟噴灑量或頻率不足,計4點。以上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缺失點數總計18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8年06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第7條第4款、第8條第1項第7款規定,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北區國姓里公園路四三五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鹽洲里洲尾街7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