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09-100003
- 處分日期
- 2020/10/05
- 違規日期
- 2020/09/0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1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協同本局稽查科於109年9月1日至貴公司辦理聯合稽查,會同貴公司人員至原料貯存區(室外),發現該區堆置之原物料(大理石)未設有足以防止雨水流入之遮雨遮雨及擋雨設施致使產生逕流廢水。前述情形顯已違反暨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1條(略以):「非屬第九條及第十條之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其污染特性採取逕流廢水污染削減措施(以下簡稱削減措施)...。」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1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永安區維新里永工九路六、六之二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永安區永工九路六、六之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