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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4-020012
- 處分日期
- 2025/02/21
- 違規日期
- 2024/11/27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2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緣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1月27日18時4分接獲通報貴公司有排放黃棕色煙情形,遂於同日19時15分派員到場稽查,查貴公司從事廢棄物處理業,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廢棄物化學處理程序(M01)」(操證字第H6529-03號),現場稽查時雖已無黃棕色煙排放情形,惟據貴公司人員說明,係因污染源反應槽(E102)後端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洗滌塔(A001、A002)pH值出現異常,導致排放管道(P001)排出黃棕色煙,並於同日18時22分及18時26分通報本府環境保護局;本府環境保護局復於113年11月28日派員後續追蹤,經調閱本市觀音區環保科技園區架設之監視錄影器,發現貴公司排放管道(P001)於113年11月27日17時6分開始排放大量黃棕色煙,且據貴公司表示於113年11月27日17時16分發現異常;另查核每日操作紀錄表內容,洗滌塔(A001、A002)確有加藥量較高情形,尚與113年11月27日所述事實相符。綜上所述,貴公司之固定污染源因突發事故,於113年11月27日17時6分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並於同日17時16分發現異常,惟遲於同日18時22分及18時26分始通報本府環境保護局,未於1小時內通報。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9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環科路三○六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觀音區環科路306號
- 更新時間
- 2025/04/16 2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