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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5-010162
- 處分日期
- 2016/02/03
- 違規日期
- 2015/11/25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請貴公司於105年2月18日前完成改善,並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符合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之證明文件送本局查驗,屆期未檢具上開文件送本局查驗者,視為未改善完成,將按日連續處罰;檢測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本局於104年11月25日10時40分派員會同貴公司人員於清洗化學槽車槽體之廢水處理區域周界外採氣進行異味污染物(空氣污染物)官能測定,檢測結果異味污染物實測值為145,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工業區及農業區以外地區;異味污染物標準值為10)。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清水區力行路三○巷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清水區力行路30巷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