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44-110-070023
- 處分日期
- 2021/07/26
- 違規日期
- 2020/12/16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4條
- 罰鍰金額
- NT$3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事業係領有本市乙級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證號:109桃廢處字第0069-11號),本局前於109年8月4日桃環事字第1090070392號函(109年8月6日送達)要求貴事業於文到日起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4條,提供資源化產品相關紀錄及憑證含工程使用地點照片(工程逐筆檢附使用照片,且照片應具備工程告示牌、施工單位、地點、拍攝時間等資訊)等資料;惟貴事業於109年12月7日同開(20)環觀字第049號函提報11月份資源化產品相關資料仍未逐筆檢附工程使用地點照片,僅提供該月份部分日數工程照片,皆未有相關工程告示牌及詳細照片時間,不足以佐證資源化產品之使用流向,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4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環科路二八八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環科路二八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