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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50007
- 處分日期
- 2018/05/10
- 違規日期
- 2018/03/08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本局前於107年3月8日10時30分會同環保署北區環境督察大隊針對該公司從事塑膠容器破碎產生廢水進行稽查,發現該公司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定義-廢棄物焚化廠或其他廢棄物處理場(場),稽查時發現該場址作業廢水未依規申請許可而貯留,現場針對其貯槽及廢水拍照存證,前述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貯留獲悉是廢水,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為之,並依登記事項運作」,違規事實明確。2.該公司未於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第3項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機會,爰擬依同法第48條規定裁處。參照『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計算違規點數共計2點,採處分基數金額為1.5萬元,共計新台幣3萬元。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基隆市安樂區武訓街四八號
- 違規地址
- 基隆市安樂區武訓街4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