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1. 首頁
  2. 高雄市
  3.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南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高雄新市鎮第二期發展區(配合科學園區)開發案區段徵收公共工程(4區)暨南部科學園區高雄第二園區(橋頭)設施工程(4區)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南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高雄新市鎮第二期發展區(配合科學園區)開發案區段徵收公共工程(4區)暨南部科學園區高雄第二園區(橋頭)設施工程(4區)

文號
23-113-050005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4/05/22
違規日期
2024/04/09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罰鍰金額
NT$2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本局於113年4月9日派員稽查「高雄新市鎮第二期發展區(配合科學園區)開發案區段徵收公共工程(4區)暨南部科學園區高雄第二園區(橋頭)設施工程(4區)(管制編號:E111SC9001-1)」發現以下缺失,乃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及缺失記點處理原則等規定,共記缺失26點,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一、物料堆置未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記10點。二、裸露區域防制措施實施面積未達90%,記4點。三、工地內車行路徑防制措施實施面積未達90%,記4點。四、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造成工地出入口及延伸道路有路面色差,記4點。五、營建工地內從事具粉塵逸散之操作,未持續噴水,致影響防制效果,記4點。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並限於文到日起90日內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規定裁處,另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高雄市燕巢區代天府段三九一地號等、中安段二八五之七地號等
違規地址
高雄市燕巢區代天府段三九一地號等、中安段二八五之七地號等
統一編號
76012815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