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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120002
- 處分日期
- 2018/12/05
- 違規日期
- 2018/10/01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1項,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貴公司於107年10月1日14時0分時,因鍋爐排放管道之袋式集塵器內濾布損害至排放大量黑煙之粒狀污染物致空污,於周界外明顯目視可見,雖貴公司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惟未於一小時內完成通報,明顯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9條第1款及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湖內區湖內里中山路一段一一○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湖內區中山路一段110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