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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3-120015
- 處分日期
- 2024/12/24
- 違規日期
- 2024/11/01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2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勒令停工,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管制編號:R8900751)於本市新化區從事其他塑膠製品製造業,經本局於113年11月1日派員稽查,發現其原物料工業用接著劑111年年用量總計為22.668公噸、112年年用量總計為22.23公噸,符合環境部規定之第八批第二類(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有機溶劑作業程序公告條件:「同一公私場所有機溶劑總設計或總實際使用量達二十公噸/年以上,且其廠房面積大於五十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二˙二五千瓦以上者」,屬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該公司未依規定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及逕行操作,係已違反規定,上開缺失有稽查單及相關佐證資料可稽。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20000元整,命貴公司「其他橡膠製品製造程序」停工;並限期於114年3月17日前申請取得許可證或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與裁處書一併檢送空白改善完成報告書一份)向本局報請查驗,屆期未檢具者視為未完成改善,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4年03月17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3條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及其附表一、二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新化區大德路二九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新化區大德路二九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