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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誠飼養場
- 文號
- 30-114-040014
- 處分日期
- 2025/04/23
- 違規日期
- 2025/03/0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懸浮固體(檢測值702mg/L,限值150 mg /L;超過放流水標準3.68倍)、 生化需氧量(檢測值176mg/L,限值80mg /L;超過放流水標準1.2倍)及化學需氧量(檢測值997 mg/L,限值600 mg /L;超過放流水標準0.66倍)超過放流水標準之排放限值,核已違反本法第7條第1項,因本次為水質改善期間稽查,經檢測結果排放廢(污)水更形惡化,依據同法第57條之1規定,應按次處罰。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臺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4年5月23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4年3月4日後之報告均可),檢測項目須包含懸浮固體、生化需氧量及化學需氧量,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4年07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核已違反本法第7條第1項,因本次為水質改善期間稽查,經檢測結果排放廢(污)水更形惡化,應按次處罰。爰依同法第40條第2項、第57條之1規定、110年6月4日環署水字第1101068077號函釋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待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北斗鎮光復段一九五二之一地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北斗鎮光復段一九五二之一地號
- 統一編號
-
- 更新時間
- 2025/06/16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