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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0-010001
- 處分日期
- 2021/01/05
- 違規日期
- 2019/08/28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新竹廠(管制編號:J59A8167,地址:本縣湖口鄉鳳山村新興路458之17號)專責單位主管林○○於108年4月19日離職,賴○○於108年4月26日離職,均未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由設置之代理人代理,並未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以書面報請本府備查,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48條第3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竹縣湖口鄉鳳山村新興路四五八之一七號
- 違規地址
- 新竹縣湖口鄉鳳山村新興路四五八之一七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