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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3-040046
- 處分日期
- 2024/04/23
- 違規日期
- 2024/02/21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18,000
- 處分種類
- 按次連續處罰罰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2年4月11日前往安X區安X路5段1X0號執行稽查,此場址為一廢鐵回收廠,現場發現機具運行中,且現場堆置廢鐵R-1301,據貴公司員工自述,廢鐵回收廠目前為貴公司所營運,惟查貴公司無核准之身分收受及貯存廢鐵R-1301,貴公司亦無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相關資料,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處罰鍰,並限期貴公司於112年6月15日前完成改善,貴公司於112年6月19日來函表示因場址有填埋爐碴待清理且該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已經本局審核同意(112年6月14日環土字第1120068375號函),故本局同意貴公司展延改善期限至112年8月12日止。本局於112年8月14日至貴公司複查,發現現場有堆置廢鐵R-1301,且機具運行中,查貴公司仍無檢具經本局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再利用身份,即逕行收受、貯存廢鐵R-1301,違規行為明顯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處罰鍰,並限期貴公司於112年12月15日前完成改善。本局於113年2月21日至貴公司複查,發現現場有堆置廢鐵R-1301,且機具運行中,查貴公司仍無檢具經本局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再利用身份,即逕行收受、貯存廢鐵R-1301,違規行為明顯未完成改善。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限改條件: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6月20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3-110003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大安里安通路五段一六○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大安里安通路五段一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