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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男畜牧場

文號
30-114-050001
裁罰機關
雲林縣
處分日期
2025/05/04
違規日期
2023/05/09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63,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1.本案係為敏男畜牧場訴願案複查,案件編號:45845485(000)。2.本局於112年05月09日10時28分至該場查察,稽查時先行至放流口旁孔洞查看,該孔洞已用黑色塞頭封存,明顯看出使用水泥封存(已拍照存證),查核時業者立即會同本局一同查看,現場無動作拔除塞頭,本局有請業者作查證動作,業者有說明因已封存不敢拔除,因業者說明此原因本局依拍照作為存證。3.於10時38分會同業者一同至廢水處理設備查看廢水設備後水泥牆,原有孔洞,今日查核時已用水泥封存(已拍照存證),後與業者一同查看原水池,正有廢污水流入原水池,遂查看固態分離區(廢棄物處理場)該區堆置肥料(為乾式)已有拍照存證,後續本局請業者一同至廢水處理設備查看,業者說明需忙,不一起會同,本局錄影全程拍攝,經業者同意,本局自行至廢水處理設備查看,於最終沉澱池有廢污水於10時49分業者父親至現場關心,本局說明來意後於10時49分進行食用性素料,投入紅再投入黃後投藍,於11時17分放流孔流出紅及黃(全程皆錄影存證),另原水池查看亦無色料流入,同時11時16分原水池錄影存證。4.本局後續查看放流孔旁黑色塞頭,進場會同業者及業者之父親查看,該孔洞內有封存並設有啟動馬達,為查證該馬達係作為抽回廢水處理場處理,業者使用場內水管沖洗,流入該馬達區滿水時馬達即刻啟動抽回貯水區,再由貯水區抽入場內溝渠利用場內高低處自行流水原水池(全程皆拍照存證)。5.本局現場告知業者及業者父親來意並說明環保法規,現場全程拍攝錄影,後續將紀錄如有違反環保法規,再依規定辦理,請業者依水污染防治許可規範辦理。6.本案後續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辦理告發。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3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尚未繳款
事業地址
雲林縣麥寮鄉崙後村圳寮一之七○號
違規地址
雲林縣麥寮鄉圳寮1-70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6/03 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