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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110041
- 處分日期
- 2024/11/27
- 違規日期
- 2020/07/2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0款
- 罰鍰金額
- NT$25,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許愷恩係貴公司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設置之廢(污)水處理乙級專責人員,負責貴公司事業廢水申報作業,負有申報貴公司有關廠內廢污水之製程設施、用水來源之義務,其明知貴公司場內設有地下水井並作為廢水處理程序使用,於109年7月22日前之7月間某日,利用不知情之代辦業者,於每半年須申報一次之廢污水檢測申報表上,申報貴公司於109年1月至6月廢水處理程序使用地下水之用水量為0。許愷恩因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並於業務上之文書為虛偽記載,涉犯水污染防治法第35條規定之申報不實罪,案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重訴字第50號刑事判決處刑在案。然查,許愷恩前開行為亦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7條第4款行政法上之規定。經查貴公司未善盡執行監督專責人員義務,致使專責人員有前開申報不實之情。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0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觀音區保障里五二之二七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觀音區觀音區保障里五二之二七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