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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3-040002
- 處分日期
- 2014/04/14
- 違規日期
- 2014/01/15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0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應於改善期限102年5月15日屆滿之前,檢送不明管線移除之證明文件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排放許可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另應於改善期限102年5月15日屆滿之前,檢送水污染防治設施清楚標示完成之證明文件,屆期仍未補正或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日連續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及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0條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及第46條規定及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1年10月8日環署水字第1010089309號發布之「違反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及其附表項次9。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彰化市茄苳里茄苳路二段九五巷四八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彰化市茄苳里茄苳路二段九五巷四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