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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1-050026
- 處分日期
- 2022/05/30
- 違規日期
- 2022/04/12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1年4月12日派員至貴公司進行污染源及防制設備稽查作業,係領有固定污染源電弧爐煉鋼製造程序(M02)操作許可證(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1118-02號),查核袋式集塵器(A006)於111年4月12日約12時破損,並經本局設置CCTV發現有明顯粒狀污染物(集塵灰)逸散至大氣中,逸散時間為當日12時00分至12時07分,貴公司未有效收集空氣污染物,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山明里沿海二路一二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沿海二路一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