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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9-060008
- 處分日期
- 2020/06/30
- 違規日期
- 2020/02/1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 罰鍰金額
- NT$1,604,4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本局接獲民眾陳情至陳情地點稽查時,於鳥松區東山路9號工廠後方排水溝發現有廢水排放,現場採集水樣送驗,俟檢測報告辦理;嗣經本局沿線巡查發現上述廢水排放來源係貴公司所有廠房,經會同貴公司人員進廠稽查發現,係由廠區內印染製程染色後產生之廢水,經收集以液位控制後,利用馬達抽送至廠後方廢水儲槽溢流至下方排水溝排出廠外,造成環境污染。另查貴公司從事拉鍊印染製程,核屬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7款暨「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印染整理業;惟查貴公司未領有廢(污)水排放計可文件,且無工廠登記證,屬違章工廠,現場已請貴公司立即停止排放,並經本局複查貴公司已於109年2月14日15時50分停止排放;貴公司當日所排廢水經檢測結果,其中水溫40.3℃、生化需氧量(BOD)為243mg/L(最大限值30mg/L)、化學需氧量(COD)為450mg/L(最大限值160mg/L),皆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604400元整,自109年07月01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位於本市鳥松區東山路9號廠區製程全部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仁武區鳳仁路三六九巷二八弄四八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鳥松區東山路9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