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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6-090016
- 處分日期
- 2017/09/26
- 違規日期
- 2017/08/24
- 違反法條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1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案為民眾陳情案,本局於106年8月24日派員稽查,經查貴公司頭橋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暨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7條第1款、第8條第1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1款、第4款規定,將依同法第50條、52條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6,000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分述如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暨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7 條第1款、第 8 條第1款規定:一般廢棄物(生活垃圾)貯存區,未保持清潔完整、未與資源垃圾(鐵罐)分別貯存且未以中文標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1款、第4款規定:事業廢棄物D-1399(其他單一非有害廢金屬或金屬廢料混合物) 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D-1099(非有害廢集塵灰或其混合物 )與R-1301(廢鐵)及D-1801(生活垃圾)未依規定分類貯存且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第4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嘉義縣民雄鄉興南村工業一路一號
- 違規地址
- 嘉義縣民雄鄉興南村工業一路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