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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100011
- 處分日期
- 2024/10/09
- 違規日期
- 2024/08/15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48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於放流口採取水樣送驗,檢測結果氫離子濃度指數4.3(放流水標準限值6.0~9.0)、懸浮固體228 mg/L(放流水標準限值3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6倍)、化學需氧量231mg/L(放流水標準限值1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31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480000元整,應於113年11月25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3年8月15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檢測項目須包含氫離子濃度指數、懸浮固體、化學需氧量,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11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分期繳款中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大村鄉大崙村大崙一巷一六之三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芳苑鄉建平村二溪路草二段94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