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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2-020001
- 處分日期
- 2023/02/03
- 違規日期
- 2022/09/3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429,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因陳情案件管制需要,分別於111年9月16日、111年9月26日及111年9月30日至現場稽查並會同貴公司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並送驗,送驗項目為懸浮固體、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油脂及大腸桿菌群,檢驗結果生化需氧量、大腸桿菌群超出事業別(飯店、旅館業)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再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0年12月8日函示限期改善通知前再次違反放流水標準之處分執行方式規定,略以「於主管機關開立限期改善公文送達前,再次違反放流水標準時,為達合義務性之裁量,應就違規情節較嚴重之行為處分」,故以111年9月16日生化需氧量59.1mg/L、111年9月26日大腸桿菌群12000000 CFU/100ml檢驗數值裁處罰鍰。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429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10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南投縣魚池鄉水社村中山路四一九號
- 違規地址
- 南投縣魚池鄉水社村中山路四一九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