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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10-110001
- 處分日期
- 2021/11/01
- 違規日期
- 2021/08/04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110年8月4日勾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及時監控系統」,發現貴行清運車輛(車號450-UV、545-UV、5H-621),每月清除許可量1292公噸,惟上開清運車輛未於110年6月30日以前完成裝置GPS,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暨「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告事項五、(七)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鎮東里黃埔路一○一巷一一號二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黃埔路101巷11號2樓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