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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13-100006
- 處分日期
- 2024/10/24
- 違規日期
- 2024/10/01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3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清除、處理機構應依本法及其相關規定及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經巡視廠區發現後方空地正使用堆高機將廠內製程產出之集塵灰(以太空袋盛裝)卸料至貯槽,貴事業人員現場表示係將製程產出之集塵灰,作為調理劑返送至許可證登載之第一階段污泥深度調理程序,與貴事業領有之廢棄物處理許可證登載流程及廠區配置圖不符,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環科路二五九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環科路二五九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