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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1-030012
- 處分日期
- 2022/03/17
- 違規日期
- 2022/02/07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一貫作業廠廢水處理代理○○於109年12月17日起即已離職,惟未於變動日15日內向本局申請代理人員重新設置。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2月1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3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麻豆區小埤里工業路二二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麻豆區小埤里工業路22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