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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1-010007
- 處分日期
- 2022/01/07
- 違規日期
- 2021/09/01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0年9月1日派員至貴公司(台中港廠)執行稽查作業,查M01製程領有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054-03號),查核時運作中,發現下列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之情事,違規事項如下:(一)現場新增全脂2線,污染源連接一排放管道,惟查核時未連接,現場可見粒狀污染物逸散;另一廢氣收集經旋風分離器處理後排放。(二)現場設有脫殼機2套(1套3台)其廢氣分別經收集至旋風分離器及袋式集塵器處理後排放。(三)污染源E012乾燥冷卻機廢氣收集經並聯之3台旋風分離器處理後排放,惟許可證僅核有A009、P004及A010、P005,另一旋風分離器後連接熱交換設備及排放管道與許可不符。(四)未於定期檢測後30日以內進行申報管道如下: 1、110年1月14日執行定檢(P001-粒狀物),於110年2月19日完成申報。 2、110年1月15日執行定檢(P002-粒狀物),於110年2月19日完成申報。 3、110年1月18日執行定檢(P004-粒狀物),於110年2月19日完成申報。 4、110年1月19日執行定檢(P004-VOCs),於110年2月19日完成申報。 5、109年2月12日執行定檢(P001-粒狀物及P002-粒狀物),於109年3月19日完成申報。 6、109年2月13日執行定檢(P003-粒狀物及P006-粒狀物),於109年3月19日完成申報。 7、109年2月15日執行定檢(P004-粒狀物、VOCs 及P005-粒狀物及VOCs),於109年3月19日完成申報。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限改日期:110年11月0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清水區海濱里北堤路一之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清水區海濱里北堤路一之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