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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1-110012
- 處分日期
- 2022/11/23
- 違規日期
- 2022/11/1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依經濟部工業局以111年10月18日工永字第11101087080號函副本及111年11月10日工永字第11101188581號函知本局,說明貴公司二廠111年8月份收受電弧爐煉鋼爐碴(石)(R-1209)再利用產製之再利用產品貯存量(37,739.88公噸)已超過該再利用用途產品前6個月之累積銷售量(37,358.74公噸),且查111年9月1日至9月29日,仍收受7,331.5公噸之電弧爐煉鋼爐碴(石)(R-1209)。該局前以111年10月18日工永字第11101087080號函請貴公司確實依上開規定辦理;惟查貴公司於111年10月21日至10月31日止,仍收受電弧爐煉鋼爐碴(石)(R-1209)計828.44公噸,並未依上開規定停止收受,且111年9月份產品貯存量超過該再利用用途產品前6個月之累積銷售量。涉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8、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之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違規部分經本局於111年11月23日查詢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IWR&MS),貴公司10月份產品貯存量已未超過該再利用用途產品前6個月之累積銷售量,核認定完成改善,不再予限期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8、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之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附表2項次1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線西鄉溝內村彰濱西一路一五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線西鄉溝內村彰濱西一路1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